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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謂的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二、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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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撤銷行政處分的撤銷,則係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的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行政處分的撤銷,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後,亦即該處分已發生形式存續力之後,亦得為之(行政程序法117條前段)。按行政處分若有瑕疵,除有無效原因外(行政程序法111條),通常僅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予以變更,或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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