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方式分別為課徵、課徵暫免繳納、免徵、不課徵及得申請不課徵五種態樣,這五種方式的差異在於是否要繳納稅金及前次移轉現值是否變更,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      課徵:一般的買賣方式是採用課徵方式,必須向國稅局申報土地增值稅,繳納後憑土地增值稅完稅單據到地政機關申請過戶,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有些狀況可能不是如此,但非這的重點)

 

二、      課徵暫免繳納(紀存):在公司合併的情形下,消滅公司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存續公司,其課徵方式為仍依一般過戶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免予繳納,嗣下次移轉予他人時,再一併繳納,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其應繳納之稅款則已確定,將來稅率有所變動,仍應依原來的核定稅額繳納。

 

三、      免徵:免徵方式如是遺產中的土地遺贈,只要申報遺產稅,不必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其繳納遺產稅後,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農地贈與也有類似的規定。

 

四、      不課徵:一般在夫妻贈與不動產案件,是不必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不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下次移轉予他人時,係以其前手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五、      得申請不課徵:此方式是課徵與不課徵的組合,此種方式納稅義務人有權選擇課徵方式,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墊高前次移轉現值,也可以選擇不課徵方式,則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不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下次移轉予他人時,係以其前手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註】

    以上四及五此兩種方式,性質上屬稅捐債務之遞延。易言之,有如記帳方式先把這次不課徵的稅金記錄下來,嗣未來如有發生移轉需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再合併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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