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達二.一萬坪、位在台北市仁愛路三段的空軍總部舊址,經建會原規劃仿效日本六本木打造成商辦、國際觀光旅館、購物中心等複合商業使用的「台北城中城」,但昨遭行政院喊卡。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空總開發案位於首都精華地段,應審慎思考及規劃,整體考量首都未來的長遠發展,為求審慎,將請財政部與國防部負責安排,並請經建會協助,他將與副院長毛治國、秘書長陳威仁與相關政務委員前往現地勘察後,再思考未來開發方向。
占地達二.一萬坪、位在台北市仁愛路三段的空軍總部舊址,經建會原規劃仿效日本六本木打造成商辦、國際觀光旅館、購物中心等複合商業使用的「台北城中城」,但昨遭行政院喊卡。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空總開發案位於首都精華地段,應審慎思考及規劃,整體考量首都未來的長遠發展,為求審慎,將請財政部與國防部負責安排,並請經建會協助,他將與副院長毛治國、秘書長陳威仁與相關政務委員前往現地勘察後,再思考未來開發方向。
一、 所謂的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
二、 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一、 撤銷:行政處分的撤銷,則係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的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行政處分的撤銷,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後,亦即該處分已發生形式存續力之後,亦得為之(行政程序法117條前段)。按行政處分若有瑕疵,除有無效原因外(行政程序法111條),通常僅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予以變更,或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予以撤銷。
一、 為確定徵收補償對象,爰配合修正條文第232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後段所定「其他項權利以公告屆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修正為「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作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 至於徵收公告期間,如有發生繼承原因時,原土地權利人之繼承人當得繼承徵收補償費之請求權。如有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者,地政機關應即將土地經公告徵收之事實函知法院,該執行法院即可扣押徵收補償費,依法分配與各債權人。如有法院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依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1016號判例之旨,惟有形成判決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其雖未能聲請將該權利備案,仍得本於原土地共有人之權利請求徵收補償費。
查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及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徵收土地公告後,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均係為確定徵收及補償對象。
而各該法條中有關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者之除外規定,則係為符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不待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之精神,其所稱之「判決」依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Ο一六號判例,均係指「形成判決」而言。
一、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如能明確劃分者,其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 89.3.14.台財稅第 0890450770 號函)。依前述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有關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原土地有權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
說明: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9條之3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該權利人得單獨提出申請。」該條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如合於前條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 ( 自益信託 ) ,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 ( 受託人 ) 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